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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黄骅市委组织部 关于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3     浏览:

  各乡(镇)党委,各街道工委,开发区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组、党委、总支、科局级支部:

为进一步加强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根据沧州市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人员范围及责任分工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及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分头负责。

(一)市委组织部:负责市委管理乡科级干部其他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党群系统全体一般工作人员;

(二)市人社局:负责政府系统(不含学校、医院)中层副职及以上事业人员;

教育局:负责学校在职工作人员(其中,黄中,二中,三中,四中、职教中心、教师进修学校为中层副职及以上干部(不含乡科级干部),其他学校为正副校长级干部);

(四)市健局:负责医院在职工作人员(其中,市医院、中医院为中层副职及以上干部(不含乡科级干部),其他医院的正副院长级干部);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负责农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

(六)市公安局乡科级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及沧州市公安局实行双重备案,以市委组织部管理为主,退休后由市公安局备案管理。

二、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

(一)因私出国(境)证件实行集中统一保管,使用完毕后10日内将证件交由相应的证件管理单位保管。证件管理单位明确为:

1.市委组织部负责集中统一保管委管理乡科级干部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

2.各乡镇(街道)党(工)委负责集中统一保管本地农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

3.各单位分别负责集中统一保管本单位登记备案人员(不含乡科级干部)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

所有证件管理单位应对登记备案人员申领的出入(境)证件按照种类分别建立台账,如实记录持有证件的详细信息及使用情况。

三、因私出国(境)审批

(一)各登记备案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因私出国(境)审批职责,应把握以下原则:

1.因私事出国(境)事由一般包括就医、探亲、旅游、处理财产等。市委管理的乡科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旅游一般不予审批;其他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旅游须从严控制,除国家法定假期外其他时间申请出国(境)旅游不予审批。

2.坚持一人一批、一事一批,由登记备案单位进行审批,登记备案人员每年度内一般只可申请一次出国(境),未安排出国(境)行程的,申领证件不予批准。

3.登记备案人员出国(境)执行公务,一律严禁申请办理或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公安机关因工作需要,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二)申请因私出国(境)应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1.本人申请。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应在出国(境)前,向所在单位提交《黄骅市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同时一并提供出国(境)证明材料、《因私出国(境)纪律承诺书》。

2.单位呈报。申请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以正式文件向登记备案单位报批,并附《黄骅市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审批表要求所在单位一把手签字、盖章,科级干部征求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一般干部征求所在单位纪检部门意见。报批材料的内容包括出国(境)人员的姓名、现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出国(境)的事由、具体日程,在国(境)外停留的时间,本人现实表现,有无政治、经济方面的问题,身体状况,对其出国(境)的拟办意见等。

3.审查审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面了解申请人的现实表现、历史表现,核实出国(境)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登记备案单位根据本人申请、报批材料及审查情况,提出拟办意见,连同《黄骅市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出国(境)证明材料、《因私出国(境)纪律承诺书》等材料一并报送有关领导签批。审批同意后,登记备案单位将《黄骅市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转呈报单位(部门)后,方可向申请人提供出国(境)证件,或出具《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用于办理出国(境)证件及签注。

(三)登记备案单位根据登记备案人员的身份、级别,就因私出国(境)事项予以审批。具体要求如下:

1.市委管理乡科级干部申请出国(境)的,党政正职由市委书记审批,非党政正职由常委组织部长审批。

2.其他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出国(境)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人社局、教育局、卫健局有关领导审批。

3.农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由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审批,并于出国(境)前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四、纪律与责任追究

(一)登记备案单位要及时做好登记备案和撤销备案调整工作,做到备案人员精准入库、应备尽备。严把审批关口,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备案,致使应登记备案人员申领出国(境)证件发生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及领导责任。

(二)证照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不得私自放行,对未按规定收集管理护照,或未经审批擅自发放证件,致使登记备案人员申领出国(境)证照发生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及领导责任。

(三)各单位负责向对口登记备案部门提交本单位应备案、撤备人员的名单,党群系统一般工作人员、政府系统中层副职及以上事业人员、学校、医院应备案人员发生变动时,及时提供备案、撤备信息表,报对口的登记备案单位进行备案管理,由于未及时提交变动名单造成漏备,致使人员违规出国(境)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及领导责任。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未按规定登记录入、审核、审批,致使登记备案人员申领出国(境)证件发生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及领导的责任。

(五)登记备案人员应严格执行出入境管理法规及有关规定,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确保做到逢出必审、返回必报。对于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因私出国(境)行程、日期或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于隐瞒本人真实身份、弄虚作假,骗取出入境证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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