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党委,开发区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组、党委、总支、科局级支部:
《关于乡科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黄骅市委组织部 黄骅市审计局
2016年6月1日
中共黄骅市委组织部
黄骅市审计局
关于乡科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乡科级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审计结果的作用,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干部管理监督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用乡科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下简称审计结果),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依法依规原则;
(三)客观公正原则;
(四)从严要求原则;
(五)惩前毖后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科级干部,是指市委管理的乡科级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对乡科级干部进行任中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后,形成的会议纪要和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二章 结果评价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作出评价,并对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六条 审计结果评价分为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一)良好:能很好地履行经济职责,没有违规现象,未发现本人有经济问题的。
(二)合格:能较好地履行经济职责,有违规现象但比较轻微,未发现本人有经济问题的。
(三)基本合格:履行经济职责较差,存在问题较多,或存在一般性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和廉政规定等问题被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的。
(四)不合格:存在的问题多、性质严重,审计机关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的。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委托审计。市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制发《委托审计通知》,委托审计机关对干部进行任中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条 明确标准。审计机关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审计评价依据,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评价标准,衡量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程度。
第九条 认定责任。对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被审计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一并予以认定。
第十条 确定结果。审计机关对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后,形成会议纪要和审计结果报告,作出评价。
第十一条 信息反馈。审计机关接到《委托审计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计结论,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市委组织部。审计机关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重要信息应随时向市委组织部通报。对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审计机关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将审计结果与领导班子建设、干部教育监督结合起来,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一)审计结果评价达不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建议市委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其所在单位不能评为先进。
(二)审计结果评价为基本合格等次的,由市委组织部进行诫勉,建议市委不予提拔重用或安排在重要岗位。
(三)审计结果评价为不合格等次的,建议市委给予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凡属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任用,其考察材料均要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评价及任职意见的内容。因特殊情况需在经济责任审计前任用的,市委常委会通过任用决定后,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影响任职的,市委复议取消其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责成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干部所在单位要根据审计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履行经济职责差的科室所站或下属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进行调整,并严肃处理。对一般性的问题要对其进行谈话提醒,责令其改正。
第五章 制度与纪律
第十六条 建立整改验收制度。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对被评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干部所在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并在收到整改报告后组织进行整改验收。相关干部及领导班子应严格按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如果干部已经离任,接任领导及领导班子应按整改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
第十七条 建立结果公告制度。市委组织部与市审计局按有关要求,将审计结果、整改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对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建立情况报告制度。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梳理、分析、研究,综合审计结果运用情况,每年形成一次专题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
第十九条 加强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监督。审计人员办理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严格遵守审计回避制度规定。对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举报,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职能查实,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审计结果报告、整改通知书以及有关处理意见归入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商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中共黄骅市委组织部关于对市管乡科级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
下一篇:中共黄骅市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制约监督缺乏有效的实招硬招问题整改 落实方案》的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