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党管人才职责,形成齐抓共管、整体联动的人才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抓人才队伍建设的积极性,根据《2020年度全市绩效考核工作推进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结合各单位工作职能,兼顾不同单位的差异性特点,全市人才队伍建设绩效考核对象主要分为两类:市经济开发区和各乡镇;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三条 人才队伍建设绩效考核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人才队伍建设绩效考核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百分制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市经济开发区和各乡镇考核项目包括组织领导、优秀人才引进、人才发展环境、人才工作满意度4个方面,分值所占权重分别为20%、50%、20%、10%。
第六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考核内容包括组织领导、优秀人才引进、履行工作职责、人才工作满意度4个方面,分值所占权重分别为20%、50%、20%、10%。
第七条 人才队伍建设绩效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考核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上报材料,进行抽查印证,并加强日常管理和动态监控,建立定期调度、通报排名等制度,鼓励先进,督促后进。年终考核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调研等方法,对各单位工作进行量化评分。
第八条 根据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情况,按“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确定各单位考核等次。
第九条 人才队伍建设绩效考核纳入全市绩效考核和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对相关内容具体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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