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党代表产生办法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关于认真做好市县乡领导班子换届工作的通知》(冀发〔2016〕20号)、中共沧州市委《关于认真做好县乡领导班子换届工作的通知》(沧发〔2016〕9号)、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党代会代表人选推荐提名考察审核办法(试行)》(冀组发〔2016〕18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代表名额和比例构成
按照上级要求,我市第七次党代会党代表名额初定为228名,与上次党代会党代表名额持平。代表构成比例为:各级领导干部占54.4%(124名);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占21.5%(49名);各条战线的先进模范人物占22.4%(51名);解放军、武警部队代表占1.7%(4名)。在代表总额中,少数民族代表比例不少于8%(19名),妇女代表比例不少于21%(49名),年龄在45岁以下的代表不少于50%(114名)。一线工人代表比例不少于4.39%(10名),一线农民代表比例不少于14.47%(33名)。
二、选举单位和名额分配
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我市第七次党代会代表产生,以全市21个基层党工委和武装部为选举单位,由市委按照各选举单位所辖党组织的数量、党员人数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工作需要,将代表名额、构成比例、代表条件等,分配到各基层党工委和武装部。
(一)各级党员领导干部(124名)
1.市级党员领导干部。
2.其他党员领导干部。①各乡镇党员领导干部。为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参照职务分工、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受到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情况,由各乡镇党委推荐提名乡科级领导干部。②其他基层党(工)委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各选举单位实际情况,选举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和相关分管领导共同负责。参照职务分工、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受到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情况,由市直工委、开发区工委、教育系统党委、供电公司党委、工业系统党委、公安局党委、水产系统党委、骅西街道党委、骅中街道党委、骅东街道党委推荐提名。
(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49名)
优先从各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获得专业技术职务称号人员中产生。根据各选举单位实际情况,由选举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和相关分管领导共同负责,乡镇党委推荐提名1-4名不等,教育系统党委推荐提名7名,市直工委推荐提名8名,工业系统党委推荐提名2名,水产系统党委推荐提名1名,北汽党委推荐提名1名。
(三)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51名)
优先从近年来受市级以上表彰的党员中产生(包括优秀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环卫工人、园林工人、网格员等)。根据各选举单位实际情况,由选举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和相关分管领导共同负责,乡镇党委推荐提名3-5名不等,工业系统党委推荐提名1名,教育系统党委推荐提名2名,市直工委推荐提名1名,开发区工委推荐提名1名,供电公司党委推荐提名1名,水产系统党委推荐提名1名,北汽党委推荐提名1名,3个街道党委各推荐1名。
(四)解放军、武警部队(4名)
由选举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和相关分管领导共同负责,武装部推荐提名2名,公安局党委推荐提名2名。
三、资格条件
(一)市第七次党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体现先进性和纯洁性要求,代表应符合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好。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对党绝对忠诚,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坚决同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2.清正廉洁。模范遵守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公道正派,严格自律,有良好的作风和道德品质。
3.有较强的履职能力。密切联系党员群众,重视履行代表职责,积极并如实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能够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提名为代表人选
1.政治上有问题,不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阳奉阴违、各行其是、妄议中央的;
2.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3.与敌对势力相勾结或接受国(境)外组织、个人参选资助或培训的;
4.品行不端、道德败坏的;
5.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被判刑以及涉嫌违纪违法正接受调查处理的;
6.有行贿受贿、权钱交易行为的;
7.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8.在身份上弄虚作假或身份与代表性不一致的;
9.拥有外国国籍或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
10.法纪意识淡薄、参与或鼓动群众参加非访、越级访、对抗党组织和政府的;
11.信仰宗教或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宗教活动的;
12.组织参与非法组织或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宗教活动的;
13.其他不宜推荐提名为代表人选的情形。
四、代表产生和选举程序
第七次党代会代表产生,坚持阳光操作,公开透明,严格按照冀发〔2016〕20号、沧发〔2016〕9号、黄字﹝2016﹞83号、冀组发〔2016〕18号文件要求执行,落实纪要制、公开制、常委会制。
(一)酝酿推荐确定初步人选。坚持“三上三下”,1上:选举单位组织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提出党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1下:征求所属党组织和党员意见;2上:选举单位按≥30%差额提出初步人选,2下:征求有关党组织党员意见上报;3上:组织部就构成和差额等进行初审,提交由市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组成的党委代表人选审核小组研究。3下:审查后答复选举单位,选举单位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
(二)考察初步人选。制定考察方案,以市委第七次党代表大会代表人选考察组名义开展工作,发布预告,座谈考察,民意调查,听取相关意见(特别是非公经济组织评A、B、C级),身份认定,撰写考察报告。
(三)确定预备人选。各选举单位根据考察和听取意见情况,经党(工)委领导班子研究后,按照不少于应选人数20%的差额比例,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市委审查。市委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就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以及人员构成、差额比例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后,对各选举单位上报的预备人选名单进行批复。
(四)公示预备人选。对批复后的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在选举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应当面向选举单位范围内所有基层党支部和全体党员,一般以党内文件形式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党员群众反映的情况,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影响提名的,坚决予以调整;反映情况不实甚至诬告的,及时予以澄清。
(五)组织选举。选举单位召开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对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差额选举,产生代表大会代表。党代表名单报市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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