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办发〔2017〕46号
中共黄骅市委办公室
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骅市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干部轮岗
交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委、办事处,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各科局级单位,驻黄各单位:
《黄骅市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干部轮岗交流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黄骅市委办公室
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6日
黄骅市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干部轮岗交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营造优质和谐的营商环境和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机关活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作风过硬、办事高效的干部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干部轮岗交流是指股级干部(含副股级)在机构性质、财政供给形式相同的部门内、部门间同级职务层次、不同职位之间的岗位轮换。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干部轮岗交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尊重个人意愿与服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当轮岗交流:
(一)综合协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
(二)政法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等。
(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部门:市卫计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等。
(四)专业管理部门: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园林局、市环卫局、市工信局、市盐务局等。
(五)监督检查部门: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等。
(六)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委、办事处。
第五条 下列重点岗位的,应当轮岗交流:
(一)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招标、采购工作的职位。
(二)从事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职位。
(三)其他需要列入重要岗位范围的职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轮岗交流:
(一)任职年限。正股级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副股级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8年,或者在单位同一科室(股级单位)担任副股、正股职务满8年且担任正股职务满2年的。
(二)培养需要。对有培养前途,需要丰富工作经验,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任职回避。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任职回避的,回避性轮岗不受任职时间限制。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的科室(股级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四)考核情况。年度考核或年度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票数之和达到总票数三分之一,且不宜免职的。
(五)个人自愿申请轮岗交流的。
(六)因其他原因需要轮岗交流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轮岗交流:
(一)因健康原因不宜轮岗的。
(二)因在生育、挂职锻炼期间不宜轮岗的。
(三)其他原因不宜轮岗的。
第八条 部门内的股级干部轮岗交流,坚持下列程序:
(一)党组(党委)研究。单位党组(党委)对符合轮岗交流条件和个人申请轮岗交流的情况进行梳理汇总,集体研究确定轮岗交流事宜。
(二)推荐考察。单位党组(党委)组织推荐考察。
(三)讨论决定。单位党组(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轮岗交流人选。
(四)单位报批。单位党组(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呈报轮岗交流实施情况,机构编制部门核准职数使用情况,组织人事部门审批轮岗交流干部任免有关事宜。
(五)任前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单位党组(党委)安排交流人员到岗。
第九条 部门间的股级干部轮岗交流,坚持下列程序:
(一)拟定方案。单位党组(党委)梳理研究确定轮岗交流岗位及人选,明确时间安排、组织考察、竞争上岗等程序,形成轮岗交流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呈报组织人事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
(二)审核反馈。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单位呈报的轮岗交流方案,及时向有关单位反馈审核情况。
(三)组织实施。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推荐考察或者竞争上岗,经党组(党委)集体研究后在人选单位公示。
(四)单位报批。单位党组(党委)研究决定人选上报,机构编制部门对股级干部职数使用情况进行审批,组织人事部门对报送的轮岗交流实施情况及轮岗交流干部任免意见进行审批,并予以反馈。
(五)任前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任职谈话。单位负责人与轮岗交流干部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
(七)办理到岗转任手续。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轮岗交流每年集中实施一次,轮岗规模一般不超过本单位股级干部人数的30%。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干部轮岗交流,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一)必须具备拟任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二)必须在职数和编制限额内进行,不得超职数、超编制配备股级干部。
(三)必须发挥党组(党委)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集体讨论决定轮岗交流的人选和职位,不准个人或者少数人指定轮岗交流对象,不准借轮岗交流突击提拔干部,不得借轮岗交流对干部进行排挤或打击报复。
(四)服从轮岗交流决定,按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
(五)股级干部调离时,需进行离岗审计的,应及时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实行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干部轮岗交流工作责任追究制。
(一)对不按照规定研究决定轮岗交流人选和职位,借轮岗交流突击提拔,超职数、超编制配备干部,或者借轮岗交流对干部进行排挤或者打击报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二)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交流决定的股级干部,给予批评教育,按轮岗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三)对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轮岗交流办法,在轮岗交流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坚持交流和培养使用相结合,将股级干部在轮岗交流过程中的表现,作为考核、评价、提拔使用时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市股级干部轮岗交流的总体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纪委监察机关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共黄骅市委办公室 2017年5月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