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字〔2016〕2 号
中共黄骅市委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纪涉法处分决定
执行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委,开发区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组、党委、总支、科局级支部: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纪涉法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黄骅市委
2016年1月4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纪涉法处分决定
执行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涉纪涉法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依据中共中央纪委、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08〕19号)、中共河北省纪委、组织部、监察厅、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办法》(冀纪字〔2009〕11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纪涉法材料包括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检察院不予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三条 市纪委(监察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要在处分决定材料形成之日起1个月内按干部管理权限送达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单》(一式两份),送达和接收双方签字(盖章)负责,分别存档备查。
第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在接收处分决定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认真鉴别并放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 涉纪涉法处分决定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一)对受降级、降低岗位等级等处分须变更工资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工资待遇。
(二)因涉纪涉法处分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降职。降职使用后,按新任职务的干部管理权限落实处分决定。
(三)对受撤职、开除公职等处分的,依规做好档案转递、职务调整等相关工作。
(四)严格执行处分期间关于影响任职和正常晋升工资、级别的规定。
(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处分决定。
第六条 涉及组织处理、工资变更、档案转递、人事关系转接、组织关系接转等手续的,相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七条 实行落实涉纪涉法处分决定责任制。对不按规定执行涉纪涉法处分决定的,严肃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商市纪委(监察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黄骅市委办公室 2016年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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